添加日期:2017年11月6日 閱讀:1913
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微信的橫空出世,一些通過微信平臺從事商務活動的群體,逐漸發(fā)展成為新的行業(yè)——微商。而此次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并未將微商納入到電子商務法的監(jiān)管范疇。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做出了“微商應該納入法律監(jiān)管范圍”的建議。
委員: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昨天,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草案針對假貨橫行、維權難等老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進一步強化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草案二審稿提出: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對此,委員們建議,除明確電商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外,還應當明確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侯義斌:
我建議增加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通過其平臺銷售的商品的質量和真實性負有直接責任。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屬于平臺內經營者責任的由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交涉解決。
委員:電子商務立法怎能忽略微商?
草案二審稿對電商平臺作出進一步要求,而正處于野蠻生長的微商該如何監(jiān)管?這也是消費者*關心的話題之一。在昨天進行的分組審議中,委員們也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絡商家成主要投訴對象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xié)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xié)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絡商家是主要投訴對象之一。
由于部分微商經營者為個人,是沒有實體店、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信用擔保的“三無”經營者,再加上商家并不是以實名制注冊賬戶,隨時可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一來可以逃避法律責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費者很難找到對方,給維權也增加了難度。
委員:微商也應納入法律監(jiān)管范圍
對微商存在的問題,委員們建議,將微商與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一樣,也納入到法律監(jiān)管的范圍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周天鴻:
本法中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和平臺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這就沒有包括我們通常意義上面的微商,而且從本文很多條款來看也是不適合微商的。
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否則電子商務法實際上只是個電子商務平臺條例。2016年微商從業(yè)者已經達到3000萬,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今年會達到8000多億。所以建議還是要考慮電商法能夠包含有促進、規(guī)劃微商的法律條款。一句話,就是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
文章來源:
1.凡本網注明“來源:1168醫(yī)藥招商網”的所有作品,均為廣州金孚互聯(lián)網科技有限公司-1168醫(yī)藥招商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1168醫(yī)藥招商網http://m.pndqq.cn”。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1168醫(yī)藥招商網)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
3.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4.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fā)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lián)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聯(lián)系郵箱:1753418380@qq.com。